Article 37
In force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掌握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情况,并督促家庭协助学校,核对失学、辍学未成年人信息,开展劝返复学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服务站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