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及其家庭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