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校园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寄宿服务的学校还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对校内、园内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未成年人是否携带或者收藏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