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交地、搬迁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期交地、搬迁。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交地、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作出限期交地决定或者限期搬迁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仍不交地、搬迁,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