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等;
(四)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六)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七)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