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确需占用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的市(地区)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批准前,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恢复土地原用途,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原种植条件或者林草植被,并由设区的市(地区)或者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验收。

临时用地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