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地区)或者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按照下列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土空间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的,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土空间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