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后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开发前款规定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三十公顷以上不足六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六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