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地区)或者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农业生产、村民住宅、公共服务、乡村产业等布局,科学确定村民住宅用地和乡村产业用地规模,统筹保障农村村民建房、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用地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