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
(三)在车辆运行时未正常使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备;
(四)未按规定设置标识标志;
(五)车轮带泥行驶。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运输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