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二)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
(三)攀折花木,损毁绿地;
(四)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