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的高度;
(二)损坏、擅自拆除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三)擅自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搭建建(构)筑物;
(四)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五)其他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