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建设工作作为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乡村建设资金投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乡村建设。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乡村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