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将乡村建设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的内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标准统筹推进乡村建设,按照区域协同发展要求,片区化、组团式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共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