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建房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宅基地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发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发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受理、发放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材料。

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网站、镇级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公示征求意见,公布审批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