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