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卫生健康等部门推进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将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紧密型医共体,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人群医疗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卫生人才管理使用机制,统筹解决乡村医护人员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问题,推进乡村医疗队伍专业化、规范化。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