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区域位置、人口规模等因素,制定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农村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活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外的,应当因地制宜处理生活污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结合村庄绿化、美化进行,与村庄环境相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