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应当开展村庄设计。鼓励有条件的其他村庄开展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应当尊重村庄原有格局,充分保护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历史文脉,保持村庄风貌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地域特色,保护古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等历史文化遗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运用乡村建设美学导则开展村庄设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和美乡村建设的实际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村庄设计。推行和美乡村驻村规划设计师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