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推进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燃气安全生产状况实施检查,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宣传,并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依法查处燃气领域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