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安全检查;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将居民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区域、时间等信息通知安全检查区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

(三)通过企业公众号、短信、入户通知单等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时间;

(四)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应当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以及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用户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