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房屋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房屋的燃气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