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建立用户档案;
(二)聘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建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验制度,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
(四)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安装维修统计报表;
(五)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
(七)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八)不得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安装维修单位的名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得出售、购买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