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在本地无燃气设施的经营者向燃气经营者转售燃气指标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