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

(一)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于无准营证的人员驾驶;

(二)客运服务车辆需连续停业十天以上的,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客运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客运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二)路码表和空调等设施完好;

(三)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四)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牌号等服务标志;

(五)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

(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防劫车设施和顶灯;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经市运输管理处批准的特种客运服务车辆可不受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