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志愿消防队,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