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产业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编制重点产业合规指引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劳动用工等方面专项合规指引,健全市场主体涉法风险事前预防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合规评价、合规认证相关联的信用修复、惠企政策供给等激励机制,推进市场主体合规体系运行与部门联合监管有机结合。

支持市场主体按照合规指引健全合规风险识别预警以及防范应对机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监督。支持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员制度。鼓励市场主体自愿参与由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评价和认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