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市场主体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除有法律、法规依据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确需依法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市场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