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系统性、梯次化的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发展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选派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等方式,为市场主体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提供服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并依法取得收入报酬。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