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优化业务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压减办理时限,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一网通办。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承诺时限等信息,不得以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的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转嫁成本。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通用标准的接入工程,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投资建设,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建设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