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要素资源,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实施城中村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保障农业设施、服务业设施的用地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