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专精特新产业园等有条件的区域,按照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除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依法简化评估要求或者不再提出评估要求。
对区域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区域评估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区域评估应当在土地供应前完成,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