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政务服务事项进驻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手机短信、小程序、意见簿等方式,接受当事人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价;对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予以改进。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