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启动援助。
对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删除其失信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