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电梯数量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

(三)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标志、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等;

(四)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确认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才能投入使用;

(五)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六)电梯因故障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的,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七)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八)在电梯轿厢标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配合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九)发现占用、堵塞、封闭候梯厅,锁闭候梯厅出口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安全的,及时劝阻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十)配合通信运营企业保持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电梯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管理义务。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