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
(二)更换电梯主要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并做好更换记录;
(三)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