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统一的智慧监管,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施工活动及其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对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和更新电梯进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监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