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兴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及时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捐资兴建的学校确需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捐资人的意见,并保留捐资人的捐赠名誉。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