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居住区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三千至五千人口,预留一所三至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三百至五百米以内;

(二)每五千至一万二千人口,预留一所六至十二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三百至五百米以内;

(三)每一万五千至两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学校规模以每年级不超过六个班为宜;

(四)每两万至三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学校规模以每年级不超过十个班为宜;

(五)每十万人设置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学校规模以每年级八至十六个班为宜,最小不得低于每年级四个班,最大不得超过每年级十八个班;

(六)县(区)应当设置至少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七)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县(区)应当设置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的学校服务半径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规定,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五百米、一千米。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