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