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不遵守城市快速路通行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