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过核准。

在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三十日前,将从业资质、人员、固定办公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电梯使用单位定期检验、检测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受理,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按期实施检验、检测,并在形成检验、检测结论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