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重量乘用电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乘用电梯;

(四)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倚靠轿门;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或者强行阻挡关门;

(六)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紧急报警装置、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七)使用电梯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

(八)在电梯轿厅轿门地坎处和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等;

(九)其他影响电梯使用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