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需要修改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修改,修改稿应当征得报请机关的同意;也可以退回报请机关修改后再报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