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立法程序/Section 2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31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4, 2024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