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