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以智能化设施设备依法收集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
(四)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五)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