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等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财政贴息、资金奖补等方式,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