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推进废旧物资、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循环利用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共建共享。鼓励和支持园区内企业进行废弃物交换循环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