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1, 2024